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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小常识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12/4 8:00:33   浏览次数:

宪法小常识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宪法起源

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本是组织、确立的意思。古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皇帝的“诏令”、“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欧洲封建时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对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确认,含有组织法的意思。

英国在中世纪建立了代议制度,确立了国王没有得到议会同意就不得征税和进行其他立法的原则。后来代议制度普及于欧美各国,人们就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为宪法 ,指确认立宪政体的法律。

国家宪法日的来历

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12月4日,作为每年的全国法制宣传日。在这一天中,部分民众可进法院参观。

从1986年至2000年,全国实施了三个五年普法规划,“六五”普法在全国普遍展开。将宪法实施日定为法制宣传日,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宪法与公民生活

宪法原来就是公民的生活规范,表面上涉及是政权问题、政体问题,但最终还是生活问题,是生活方式和生活质量问题。

通过实施宪法最大限度实现对人的尊重和关怀,实现人民的幸福生活。只有公民能运用宪法来主动维护自己的宪法权利,并监督一切组织和机关遵守和执行宪法时,宪法实施才有深厚广泛的社会基础。

宪法是人权保障书(马克思),宪法是写满人权的纸(列宁)。字里行间和宪法背后写满了人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只有法律才能限制,国务院没有权力。国务院废除了收容谴送办法;

以人为本,是以好人为本还是坏人为本,对坏人的宽容就是对好人的残酷。但好坏是道德标准不是法律标准。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人民通常用于集体意义,而公民总是用于个别意义。人民是政治概念,指的是各民主阶级;公民是法律概念,表明在法律上的地位。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的核心内容。

宪法中规定的公民权利、义务

现行宪法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非常广泛。 包括: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批评和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特定人的权利方面,如保障妇女的权利,保障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关怀青少年的成长,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等等。

就公民的基本义务来说,包括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依法纳税等。

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

(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

6、社会经济权利

7、(1)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2)劳动者的休息权
(3)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7、文化教育权利
(1)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公民有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对社会特定人的权利的保护
(1)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2)婚姻、家庭、老人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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